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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會暨各機構對管有之土地,應建立下列各項資料,列入永久檔案,妥善
保管,並按地段、地號逐筆詳實記載,編列於土地清冊,陳報本會核定後
列管。
一、土地清冊。 (格式如附表一)
二、地籍圖謄本或地籍藍晒圖。
三、甲式財產卡。 (格式如附表二)
四、土地所有權狀。
五、承購、承租或借用土地之契約。
六、土地他項權利證明書。
七、管理國有公用土地清查表。 (格式如附表三)
八、其他應保存之土地資料。
(編 註: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
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496-21499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