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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機構應指定土地管理人員,並將姓名職稱列冊報會備查,如業務調整時
,原經辦之管理人員應將所管業務及產權憑證,有關冊籍等列入交代,必
要時,土地管理人員應辦理財物保證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