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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各機構需要收購土地,應將土地使用計畫、經費預算及下列有關地籍資料
先報會核定。
一、土地登記簿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土地位置圖。
三、地價證明書 (含當期公告現值、公告地價) 。
四、土地使用計畫有無妨礙都市計畫或區域計畫證明書。
五、耕地應查明有無訂立三七五租約及現耕人暨土地使用編定類別。
六、查明有無產權糾紛與他項權利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