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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申請撥用土地,應檢具下列書件:
一、撥用不動產計畫書 (格式如附表五) 。
二、撥用不動產清冊。 (格式如附表六、七)
三、撥用土地有無妨礙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或非都市土地編定使用種類管制
之證明文件。(格式如附表八、九)
四、撥用不動產之登記簿謄本。
五、撥用土地之地籍圖謄本或建築改良物平面圖謄本。
六、撥用土地使用計畫詳圖 (附平面圖及基地配置圖) 。
申請撥用之國有不動產,非屬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管理者,應加附該不動產
管理機關之同意函,或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內,敘明經徵求該不動產管理
機關之同意函或於撥用不動產計畫書內,敘明經徵求該不動產管理機關之
同意而逾三個月不為表示或表示不同意之經過情形。
申請撥用國有土地,需檢齊第一項各款書表一式四份,申請撥用省、縣、
市、鄉、鎮有土地,需檢齊第二項各款書表一式六份。
(編 註:附表五、六、七、八、九請參閱中華民國現行法規彙編八
十三年五月版 (三一) 21502-21506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