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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各農場授田場員申請離場,志願交還之授田土地,應自志願交還之日起一
個月內,依照規定,囑託該管市縣地政事務所辦理中華民國國有土地登記
,以本會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