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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土地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各機構奉准購買之土地,應於移轉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義務人
共同申請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權屬為中華民國國有,本會為管理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