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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財產計價方式依左列規定:
一、土地之計價,以公告地價為主,無公告地價者,以當地主管機關評定
之價格為準。無主管機關評定價格者,由各機構照鄰地地目等級估計
之。如土地係購入者,應依其購入價格。併計各項稅捐、規費、以及
取得後改良費用。
二、房屋建築及設備之計價,包括設計費、合約價款、稅捐、規費以及照
規定支付之改裝費。
三、機械及設備、交通運輸及設備、雜項設備等之計價,應以成本計算,
包括該項財產獲得時之原價、保險、運輸、檢驗、公證 稅捐、安裝
等費用。如無法計算成本時,由財產管理部門,會同會計部門以及有
關人員估定其價值。
四、有價證券之計價,以票面金額為準。
五、權利之計價,以取得時之價格為準,但取得時無價格者,由財產管理
部門,會同會計部門以及有關人員估定其價值。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財產因擴充、換置、改良、修理而增加其價值或效能
者,其所支付之費用,得就其增加價值或效能之部分計入財產價值。
第一項第三款之機械及設備,如以借款或分期付款方式獲得者,在產品未
銷售前之利息亦應計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