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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本會及各機構之財產,除依法令報廢者外,應注意保養及整修,不得毀損
棄置,各級主管及直接經管人員或使用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經查屬實
者得予獎勵
一、重要之財產,因保管善良超過使用年限,未曾損壞,確能滿意使用者
。
二、對無用途廢舊財產能作充份適當之利用而績效顯著者。
三、遇有災害侵襲而能防範無損者。
四、遇有特別事故,而能奮勇救護,保全財產者。
五、經管財產,均依規定作業,並有具體創新事實績效卓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