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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財產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財產耐用年限,以財物分類標準規定為準,重要機具及交通運輸設備,有
採經濟使用年限而實施加速折舊者,經濟使用年限,不得低於耐用年限二
分之一,但各機構應先報會核准。
財物分類標準,未規定耐用年限者,由各機構組織財產評定委員會,就財
產資料、性質、構造、用途、置放位置等評定後,報會核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