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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屬生產事業機構盈餘獎金支給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一般盈餘獎金於年度事業決算核定後,依左列標準核發
一、盈餘足敷解繳應計最低投資報酬,及照盈餘總額百分之十提撥法定公
積者,就其賸餘部分,發給一個月薪額之獎金。
二、盈餘除解繳應計最低投資報酬,及照盈餘總額百分之十提撥法定之公
積外,並能照盈餘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提列增資者,就其賸餘部分,發
給一個半月薪額之獎金。
三、利潤率超過本會公布之利潤率,盈餘足敷第二款所列分配項目者,就
其賸餘部分,發給二個月薪額之獎金。
前項所稱賸餘不足照規定標準發給時,得按比例折減之。但賸餘與應發金
額相較不及十分之一時,該年度獎金得併下年度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