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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除另有特別規定外,依左列規
定辦理
一、聘約期間 按實際需要定之,但最長每次不得超過一年。
二、工作時間 榮民總醫院每週最少應到診二個半天,各榮民醫院每週最
少應到診三個半天為原則,但最多不得超過六個半天。日期由各機構
自行分配。
前項聘約期間及工作時間,應於聘約時在合約中分別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