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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聘約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各醫療機構特約醫師,必須在國內外醫學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醫師證
書及執業執照,并加入醫師公會 (倘若所聘醫師屬於國防衛勤範疇之軍醫
,則不在此限) ,富於臨床經驗者,由各機構在規定名額內就近自行聘約
,並於每次聘約後之十日內,將聘約期間、工作時間註明,並檢同各該員
職員人事資料紀錄簿,分由首長及人事主管人員查證蓋章,函送本會核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