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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5 條
各機構職員實習期滿,應由各機構於實習期滿五日內,填送職員實習期滿
成績考核表 (格式如附件十八 (一) (二) (三) ) 陳報本會核辦。其成
績總分在六十分以上者為合格,不滿六十分者停止實習,並解除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