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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4 條
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記過一次。
一、無正當理由,貽誤公務者。
二、工作不力,或擅離職守,屢誡不悛者。
三、玩忽命令,不聽指揮者。
四、疏於監督,致屬員有貪污或其他不法行為者。
五、接受與業務有關之酬酢或餽贈者。
六、破壞公共秩序者。
七、妄控攻訐,損害機關或他人名譽者。
八、行為不檢,有損公務人員信譽者。
九、處理公務,故為出入或不按法令程序,致生不良後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