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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2 條
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予嘉獎。
一、對主管業務不斷研究改進具有成效者。
二、擘劃週詳,領導有方或工作勤奮,成績優良者。
三、依限完成重要計畫之執行,成績優良者。
四、聯繫協調,對業務有重大貢獻者。
五、參加各種工作競賽成績優良者。
六、對偶發事件或災害預防處置適當者。
七、愛惜公物,節省公帑,珍惜人力,有具體成績者。
八、其他行為足資表率確有獎勵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