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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人事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1 條
有左列事蹟之一者,得記功一次。
一、對於主管業務有重大推進或改革或提出具體建議,經採行具有成效者

二、辦理重要工作或臨時緊急任務,能依限完成,具有成效者。
三、執行公務或見義勇為,捨己救人者。
四、臨財不茍或檢舉及協助偵破違法舞弊案件,足為一般表率者。
五、遭遇災禍,搶救得當,減免公家損失者。
六、計畫週密,管理得法,節省大量公帑或人力,績效卓著者。
七、其他重要功績或行為足資楷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