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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第四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所屬農業機構年度業務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督導與考核

(二)所屬農業機構農業經營管理制度及生產技術之督導與考核。
(三)所屬農業機構農業技術訓練計畫審訂督導與考核。
(四)所屬農業機構辦理農產品加工製造及運銷策劃實施及業務督導。
(五)所屬農業機構物料管理與督導。
(六)其他所屬機構農業技術指導及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農業協助。
(七)農業生產、加工及休閒農業合作及委託經營計畫之審訂、督導與考
核。
(八)本會海外農業工作發展及農業技術援外策劃聯繫與督導。
(九)所屬農業機構土地開發、利用之協調。
(十)所屬農業機構休閒農業策劃、督導及考核。
(十一)所屬農業機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調處。
(十二)所屬農業機構勞工「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勞工管理事務
之督導與處理。
(十三)其他有關農業生產與安置業務協調與處理。
二、第二科:
(一)所屬農、林機關(構)發展觀光遊憩業務策劃、督導及考核。
(二)所屬農、林機關(構)觀光遊憩專業人員培訓計畫審定及督導事宜

(三)所屬農、林機關(構)遊憩區經營管理及維護公共安全年度計畫審
定及督考事宜。
(四)所屬農、林機關(構)觀光遊憩區整體行銷、旅遊推廣。
(五)所屬農、林機關(構)辦理遊憩區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及勞務委
外審核及督導。
(六)所屬林業機關(構)年度業務計畫指導要領策訂及計畫審議與執行
督導考核。
(七)所屬林業機關(構)經營項目、生產技術、工資之釐訂及管理制度
審訂督導考核。
(八)所屬林業機關(構)技術訓練計畫審訂督導考核。
(九)所屬林業機關(構)辦理物料管理、產品加工製造督導。
(十)所屬機關(構)及退除役官兵自行從事林漁牧事業協助。
(十一)合營林漁牧事業生產或林業加工協調督導。
(十二)森林遊樂林業勞務及景觀綠化事業之發展策劃聯繫督導。
(十三)所屬林業機關(構)人員權益維護及糾紛調處。
(十四)所屬林業機關(構)勞工「工作規則」訂立之審核及有關勞工管
理事務之督導處理。
(十五)林漁牧事業生產業務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物料管理、土地管理法令釐訂。
(二)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登記、調撥、盤點督導審核及協助處理

(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保險狀況統計。
(四)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報廢報損審核。
(五)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受贈財產登記及管理。
(六)本會暨所屬機關(構)不適用物資協調調撥。
(七)本會所屬機關(構)爆炸物管理督導。
(八)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地籍、地權管理督導審核及協助處理。
(九)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撥用辦理。
(十)本會暨所屬機關(構)收購及徵收土地協助處理。
(十一)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督導審核及協助處
理。
(十二)本會暨所屬機關(構)土地綜合利用、規劃核議及協助處理。
(十三)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暨土地管理檢核與輔導。
(十四)本會所屬機關(構)移轉民營資產評價暨辦理招標作業。
(十五)本會國有財產管理教育訓練。
(十六)本會暨所屬機關(構)財產暨土地管理有關法令之諮詢與相關資
訊之蒐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