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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第二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退除役官兵資格條件之政策、法規擬訂、修正、解釋及身分鑑定。
(二)退除役官兵榮譽國民證製發及督導。
(三)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進入大陸地區長期居住之政策、法規擬訂、修
正、解釋及業務督導。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榮民眷屬補給業務策劃及督導。
(五)退除役官兵身分核認及停權之訴願、行政訴訟案件協處。
(六)國軍官兵退除役業務及退除給付法令研商協調。
(七)國軍退除役官兵退休給付預算業務協調處理。
(八)兵役行政業務協調、聯繫及簽辦。
(九)非任職本會及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脫離就業恢復支領軍方給
與審查與核轉,或軍職年資與公職年資併計協處。
(十)就業、就醫、就學或視同輔導就業人員請領緩發退伍金查證核轉。
(十一)早年戰(公)傷殘除役士官兵津貼申辦協處。
(十二)退除役令證遺失協調軍方查核、函證及補發。
(十三)國軍在台期間作戰被難歸來人員申請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之處理

(十四)有關機關通知派員出席研商非退除役官兵身分鑑定會議。
(十五)未具退除役身分人員補辦退伍手續之協處。
(十六)支俸及未就養榮民居住大陸地區期間,退除給付協處。
二、第二科:
(一)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相關政策、法規之擬訂、修正、解釋。
(二)服役期間因戰(公)致身心障礙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檢
定及審核。
(三)未滿六十一歲身心障礙退除役官兵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身心障
礙就養基準之檢定。
(四)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驗證清查業務。
(五)安養機構內住就養人員全民健保協調處理。
(六)各服務機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稽查、輔導及個案陳情處理。
(七)經核定初次安置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之意見調查處理。
(八)退除役官兵申請就養、調整及床位電腦系統業務之督導。
(九)支俸人員自願停俸申請全部供給制就養案件之處理。
(十)各服務機構就養業務督考評比。
(十一)安養機構床位調整及床位運用系統稽查評比。
(十二)榮民(含公、自費就養榮民)調整安置單位相關業務之協調處理

(十三)退除役官兵就養安置訴願及行政訴訟案件之協調處理。
三、第三科:
(一)安養機構施政工作計畫審訂及業務督導考核。
(二)除役官兵就養計畫釐訂、執行、考核等業務協調處理。
(三)安養機構年度工作預算需求協調審核編列運用督導。
(四)安養機構房舍修建、保養協調。
(五)安養機構組織規程、編制、人事業務之協辦及安置員額管制運用。
(六)安養機構全般施政管制、協調、督導及各項設備與交通運輸預算需
求編列運用。
(七)全部供給制就養人員給付、調整、協調。
(八)安養機構「社會工作」各項業務推展及評鑑、督考業務協調。
(九)安養機構勞力替代方案之協調、督導及內住就養榮民函件處理。
(十)安養機構被服裝具、車輛油料管理督導協調處理。
(十一)就養人員權益維護協調。
(十二)安養機構業務研究發展。
(十三)安養機構替代役役男服勤協調、督導考核。
(十四)安養機構各項工程(含榮靈祠及墓園整修)業務之督導考核。
(十五)安養機構年度幹部訓練計畫訂定及業務協調處理。
(十六)安養機構危機管理(含災害應變)業務之協調處理。
(十七)安養機構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業務。
(十八)「全國社會福利會議」有關本會部分綜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