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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統計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會統計法規、方案、計畫及釐訂執行。
(二)所屬機關(構)統計工作之策劃督導考核。
(三)本會統計資料之蒐集、分析、編印、發布、管制及將結果提供決策
或業務單位參考。
(四)專案調查設計及執行。
(五)配合相關政府機關辦理與本會有關之調查統計。
(六)與各統計機構之聯繫協調及資料交換。
(七)統計方法、學理、模式之研究及採行。
(八)其他有關統計分析與統計資料提供。
(九)統計人員之任免、遴用、銓審、調派、升遷、考績、定期獎懲。
(十)其他統計人員人事業務。
二、第二科:
(一)進行系統分析及業務電腦化計畫。
(二)本會管理資訊系統之策劃、建立及修訂。
(三)對所屬機關(構)電腦系統建立指導及資源分配整體規劃。
(四)本會電腦機種選定能量規劃及電腦作業標準化。
(五)所屬機關(構)資訊作業效率及督導考核。
(六)程式設計、測試及維護。
(七)電子資料檔案之保管。
(八)本會資訊安全政策建立執行及對所屬機關(構)資訊安全督導及考
核。
(九)本會及所屬機關(構)人員資訊教育訓練。
(十)所屬機關(構)資訊主管人員任用之建議。
(十一)其他電腦維護、操作與電子資料處理。
三、第三科:
(一)退除役官兵及其眷屬資料蒐集策劃辦理、管理建立及管制。
(二)所屬機關(構)退除役官兵資料管理督導與績效評估。
(三)向政府機構、軍方有關單位蒐集、交換、整理有關退除役官兵資料

(四)新退除役官兵資料登鍵管理督導及對已退官兵資料之補(增)建。
(五)退除役官兵資料異動登鍵、查證、及輸入輸出協調與管制。
(六)大陸地區人民來函查詢親友下落處理。
(七)其他退除役官兵資料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