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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會計處分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概算、預算籌編。
(二)辦理所屬機構預算分配、核簽。
(三)本會及所屬機構預算控管。
(四)預算執行督導、考核。
(五)本會歲計會計聯外資訊管理系統推動與整合。
(六)其他預算業務。
(七)會計人員之任免、遴用、銓審、調派、升遷、考績、定期獎懲。
(八)會計人員教育訓練。
(九)附屬機構會計財務違常事件之處理。
(十)其他會計人事業務。
二、第二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會計法規制度釐訂設計。
(二)本會及所屬機構會計報告及年度決算編製。
(三)本會會計事務處理及所屬機構會計事務督導。
(四)本會各項帳簿登記傳票編製及憑證保管。
(五)辦理本會及所屬機構國庫、集中支付。
(六)其他會計業務。
三、第三科:
(一)本會及所屬機構內部審核制度釐訂與推行。
(二)本會經費收、支普通基金預算機構支出憑證審核。
(三)審計機關抽查本會公務會計財務收支帳務之處理(聲復)。
(四)本會及所屬普通基金預算機構採購監辦。
(五)會計、審計法令之轉頒。
(六)本會及所屬普通基金預算機構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七)其他內部稽核業務。
設國軍退除役官兵安置基金會計室(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決)算之編審與彙編。
二、預算執行督考。
三、會計制度(法規)釐訂、設計、審核、修訂。
四、各種會計報告之審核與彙編及會計事務之處理與督導。
五、基金存款調撥、財務管理等審核建議處理。
六、基金之帳務處理、憑證保管。
七、審計機關財務收支抽查會計帳務之處理(聲復)。
八、投資事業機構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會計報告等資料之處理。
九、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十、其他基金會計業務。
設榮民醫療作業基金會計組(任務編組),任務如下:
一、年度概算、預(決)算之編審與彙編。
二、預算執行督考。
三、會計制度之研訂。
四、各種會計報告之審核彙編。
五、基金會計帳務處理憑證保管。
六、審計機關財務收支抽查會計帳務之處理(聲復)。
七、現金失竊陳請核備。
八、其他基金會計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