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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第一科:
(一)政風工作綜合規劃。
(二)政風法令之研擬與修訂。
(三)政風工作年度計劃策訂及督導考核。
(四)政風法令之宣導及督導執行。
(五)政風組織之編設及修訂。
(六)政風人員管理、遷調、任免、銓審、考績、考核、獎懲。
(七)政風業務兼辦制度之督導與協調。
(八)政風業務經費之編報管理。
(九)政風人員之訓練(講習)、教育(研習)。
(十)政風訪查及興革建議。
(十一)政風人員風紀查察。
(十二)政風工作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
(十三)政風督導小組會報之策劃、協調與執行。
(十四)「端正政風行動方案」之策劃、督導與執行。
(十五)本會及所屬機構「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審查。
(十六)政風檢舉專用信箱之開啟、登記、分辦、回覆作業。
(十七)政風機構績效評比(評核)作業。
二、第二科:
(一)預防、發掘貪瀆不法工作之策劃、執行及協調。
(二)員工貪瀆不法資料之查察處理。
(三)本會及所屬機關(構)採購案件程序監辦。
(四)政風狀況查察處理。
(五)維護機關設施安全之計劃、督導、協調、執行。
(六)政風機構協助處理陳情請願。
(七)重大災害勘查之監(協)辦。
(八)員工、榮民重大糾紛之協助調查處理。
(九)員工、榮民及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本會弊端調查。
(十)預防易滋弊端業務之綜合、協調與執行。
(十一)公務機密維護策劃、協調、執行及洩密案件調查處理。
(十二)各種政風案件之調查擬處。
(十三)重大政風專案清查之擬處。
(十四)政風機構與檢調單位之聯繫協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