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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5 條
法規彙編受領單位應將該彙編列入交代,妥予保管,並指定專人隨時抽換
新法規資料。
前項抽出之舊法規資料或廢止之法規資料,除法制單位及法規主管單位應
另行保存外,其餘單位得予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