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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4 條
其他機關函請本部會銜陳報行政院核定之法規,應由法制司送會本部業務
主管單位及相關單位審查同意後,以部長名義辦理會銜後函覆。
函請主部會銜陳報行政院之法規,其內容有修正之必要時,由本部業務主
管單位負責協調。但本部業務主管單位不能確定時,準用第四條第三項之
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