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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2 條
左列法規應陳報行政院核定:
一、依法律規定應由行政院訂定或核定者。
二、依權責劃分應陳報行政院核定者。
(一) 法律之施行細則。
(二) 各年度預算編審辦法。
(三) 各類特種基金收入保管及運用辦法。
(四) 軍事機關之人事法規。
(五) 軍事機關之組織規程。
(六) 法規內容涉及重要政策者。
(七) 法規應由二以上機關會同訂定發布或其內容涉及二以上機關,且各
機關對法規內容有爭議者。
(八) 其他重要事項有陳報行政院之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