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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2 條
法規草案經初審會議審查通過後,由法制司簽請副部長主持覆審會議。但
初審會議審查結果認有修正必要時,其法規資料應由主管單位重新修正並
打印送法制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