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規則所稱法規之主管單位,係指該法規所定業務之主管單位;所稱業務
督導單位,係指督導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主管法規所定業務之
部本部或參謀本部一級單位。
前項單位裁撤或業務合併,則以接管該業務之單位為法規主管單位或業務
督道單位。
法規主管單位或業務督導單位之改列或認定有爭議時,由法制司簽請部長
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