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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廢止案,應先擬具廢止理由,與有
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經簽奉權責長官核可後,打
印三十份,函送法制司辦理初 (覆) 審事宜。
本部所屬各單位或本部直屬單位,研擬主管之法規廢止案,應先擬具廢止
理由,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並會其法制單位提供意見後報部,由業
務督導單位審查,並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將審查結果覆知主管單位據以
修正,打印三十份,報部辦理初 (覆) 審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