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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0 條
法規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修正之:
一、基於政策或實際需要或因有關法規之修正或廢止,其規定有增、刪、
修正之必要者。
二、規定事項部分已不適用、不合時宜、不便民或阻礙革新者。
三、同一法規內容前後重複矛盾者。
四、數種法規相互
五、法規之主管單位或執行單位已裁併或變更者。
六、同一事項規定於兩種以上之法規,無分別存在之必要者。
七、其他情形有予修正必要者。
法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單位不得以一般行政命令或補充規定逕
予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