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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直行書寫,由右而左,由上而下,冠以「第某條」字樣,
條之下並得分項,項之下分款,款之下分目。
項不冠數字,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 (一) 、 (二) 、 (三)
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