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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國防法規制定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部本部及參謀本部主管單位,研擬法規草案,應先擬具立案構想及重要內
容,送會法制司提供意見後,簽呈部長核定。
主管單位依前項核定之立案構想及重要內容,擬具法規總說明及條文草案
(格式如附件一、二) ,以會議或函詢 (會簽) 方式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依據協調結果修正草案內容,並會法制司提供法律意見後,再簽奉
權責長官核可,打印三十份,函送法制司辦理初 (覆) 審事宜。
前項主管單位如以會議方式與有關機關 (單位) 協調時,得通知法制司派
員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