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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資源司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防物力資源運用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二、國防交通運輸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三、國軍財產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四、國軍營產管理政策、制度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五、國軍環保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六、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相關事項。
七、國軍節約能源政策之規劃、核議及督導事項。
八、中期、長期國防預算、財力之預測、整合及規劃事項。
九、國防財力指導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國軍五年施政計畫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一、人員維持費之審議事項。
十二、作業維持費之綜合作業事項。
十三、軍事投資個案成本效益之評估事項。
十四、國防財力政策分析與風險管理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五、國防科技、工業發展政策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六、國防科技、工業與國家型科技及產經政策之配合事項。
十七、國防科技、工業資源之規劃及核議事項。
十八、國防科技發展核心能量之核議事項。
十九、國防科技與民間合作及軍事工業機構發展策略之核議事項。
二十、國軍武器系統研發需求文件之核議事項。
二十一、國軍主要武器裝備獲得投資綱要計畫、總工作計畫之審查及建案
作業規劃事項。
二十二、毒性物質管理政策規劃事項。
二十三、其他有關資源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