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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部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國防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部長辦公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立法院、監察院與其他民意機關之協調、聯繫及有關案件處理事項。
二、立法委員、監察委員赴本部與所屬機關考察、巡察之協調、安排及處
理事項。
三、立法院審查年度國防經費預算案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四、立法院院會總質詢及各委員會質詢擬答資料之彙整事項。
五、本部對立法院國防委員會施政報告與專案報告等有關資料之撰擬及提
供事項。
六、行政院院會與部外相關會議之協調、聯繫及交辦、交議案件處理事項

七、常務次長以上長官交辦案件(含陳情、電子案件)之分辦、管制及處
理事項。
八、一般軍務案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九、部務會報之處理事項。
十、本部教育訓練(含軍官團)、防空疏散業務之處理事項。
十一、部長視察行程之協調及處理事項。
十二、本部及所屬機關提呈部長重要案件半月報之處理事項。
十三、部長大事紀要及政績之處理事項。
十四、國防部公報之發行事項。
十五、軍事會談之處理事項。
十六、本部與所屬機關參謀績效之評鑑及處理事項。
十七、國軍文書與檔案政策之規劃、核議、執行及督導事項。
十八、部長印信典守與國軍印信之申頒、啟用、繳銷及文電代字編核事項

十九、國軍檔案施政計畫之編列及執行事項。
二十、國軍檔案之公開、應用、運用、法規、編纂、解釋事項。
二十一、國軍文書與檔案管理自動化政策之核議及執行事項。
二十二、本部經理、庶務、交通、通信、營產、眷舍、修繕、警衛及其他
行政之支援事項。
二十三、本部技工、工友之管理事項。
二十四、本部各單位政治作戰業務之處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