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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經發有印信之機關、學校、部隊因番號、名稱變更或主官編階修正,或印信使用年久而致綻裂或印文模糊不清等不堪使用時,應報請製發機關、部隊換發;印信毀損或遺失時,應報請製發機關、部隊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