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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國軍印信製發權責如下:
一、主官編階為將級之印信,由國防部層請總統府製發。但因特殊情形或時間急迫不及製發時,得由國防部暫為製發使用,但應於三個月內,層報總統備案補發。
二、主官編階為校、尉級之印信,依其隸屬,分別由下列機關統一製發:
(一)國防部。
(二)國防部陸軍司令部。
(三)國防部海軍司令部。
(四)國防部空軍司令部。
三、前款印信,製發機關得委任所屬主官編階為將級之機關(構)、部隊或學校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