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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國軍印信之印文規定如左:
一、印、關防均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之編制番號或名稱全文及「印」或「關防」字樣。
二、職章用使用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之全銜職稱。
三、印文之字體均用陽文篆字。
四、依第八條換發或補發之印信,應於其所鐫刻製造之年月下加鐫換發或補發字樣,其係補發者,並應將其印文篆法與原印信有所差異,以資識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