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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軍印信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軍印信之種類及使用規定如左:
一、印:永久性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
二、關防:臨時性或特殊性之機關、學校、部隊使用之。
三、職章:領有印或關防之機關、學校、部隊主官使用之。
前項機關、學校、部隊之性質,由各權責機關主管編製之單位,依左列標準認定之。
一、永久性:組織依據核頒編制(組)表規定為永久性之目的而編設,或為特定之目的而編設,而成立與撤銷依其性質無一定之期限者。
二、臨時性:
(一)為特定之目的而編設,其成立與撤銷有一定之期限者。
(二)成立之目的為試辦或過渡性質者。
(三)基於某種任務需要而暫時編成之任務編組單位,任務完成後即行解散其編組者。
三、特殊性:編制(組)性質特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