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6 條
國軍生產及服務作業基金項目下屬原機關之資產及負債部分,於改制之日由本院概括承受,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五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之限制。
本院成立年度之政府核撥經費,得由國防部在原預算範圍內調整因應,不受預算法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