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榮民總醫院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組織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榮民總醫院置院長一人,由師(一)級之醫師兼任;副院長二人至五人,由師(一)級之相關醫事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