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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防醫學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防部 > 組織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本學院置院長一人,少將,綜理院務;副院長、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院長處理院務。
前項院長得以文職人員聘任,採任期制,就具備教授資格者任之,其任期、遴選及去職規定,由國防部定之。
第一項副院長、教育長得由教師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