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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本會法規審議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九人,由本會主任委員指派適當人員兼
任或就學者、專家聘兼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綜理會務。
前項委員任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