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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會屬事業機構移轉民營從業人員優先認購股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處務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從業人員依本辦法認購之股票,應由本基金提撥,但得徵求民間股東同意後,雙方依協議內容共同提撥。從業人員自願放棄認股之部分,由本基金與民間股東按提撥比例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