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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譽國民之家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榮家置組長、室主任、秘書、專員、輔導員、副技師、醫師、組員、護理
長、技術員、藥劑員、保健員、護士、辦事員、護理佐理員、書記,並得
酌用雇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