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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服務處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甲、乙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組長、專員、輔導員、社會工作員、
幹事、辦事員、書記;丙、丁、戊種類型服務處,各置總幹事、專員、輔
導員、社會工作員、幹事、辦事員、書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