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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技術勞務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勞務中心業務如左:
一、從事清潔、打臘、油漆粉刷工作。
二、承辦起重、裝卸、切割、焊接、搬運等工作。
三、承辦砂石及土石方等採運工作。
四、承辦機械、車輛修護工作。
五、承辦船艦修護工作。
六、承辦各類管道、管線、水管、電纜等埋設工程及有關水泥製品等工作

七、承辦水電及輸配電工程。
八、承辦路面整修及環境庭園整理美化工作。
九、辦理海上勞務、補給等工作。
十、其他有關技術勞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