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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訓練中心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本中心為辦理輔導會所屬員工在職訓練得設分部,置教育長,由副主任兼
任,其餘所需工作人員,均就編制員額內調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