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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就業講習所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使健愈榮民適
應正常生活,充實就業技能,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十六條之規定,設置
就業講習所 (以下簡稱講習所) 。
前項講習所設置數目及容納名額由輔導會按照計畫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