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本院置下列人員,分別掌理各項業務﹕
一、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醫師、護
理督導長、護理長、副護理長、藥師、護理師、醫事檢驗師、營養師
、職能治療師、物理治療師、醫事放射師、臨床心理師、呼吸治療師
、語言治療師、護士、藥劑生、醫事檢驗生、職能治療生、物理治療
生、醫事放射士。
二、主任秘書、室主任、研究員、組長、秘書、技正、副研究員、技師、
高級分析師、專員、編譯、輔導員、助理研究員、醫院放射安全師、
放射物理師、分析師、副技師、技士、設計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
理師、組員、社會工作師、技術員、技佐、助理管理師、助理設計師
、管理員、設計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病房助理員、辦事員、書
記。
前項部主任、部副主任、醫務科主任、醫務室主任、血庫主任、護理督導
長、護理長、副護理長,由相當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