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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高雄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輔導會) 為辦理國軍退除役
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
織條例第十六條規定,設高雄榮民總醫院 (以下簡稱本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