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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工廠因業務需要得設分廠,冠以所在地名或業務性質,其編制如左:
一、置主任、技師、副技師、技術員、業務員、辦事員、技術助理員及雇
員,分掌各項業務。
二、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三、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會計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