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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工廠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工廠編制,依業務繁簡區分為甲、乙、丙、丁四種類型,設左列各組室:
一、工務組。
二、機務組。
三、技術組。
四、生產組。
五、品管組。
六、供應組。
七、業務組。
八、秘書室。
九、輔導室。
右列組室得依各廠業務性質及實際需要設置,甲、乙種五至七個、丙種四
至六個、丁種三至五個為原則。